|
省委组织部:
维护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及管理权利。负责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和女党员发展工作。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提高妇女干部整体素质;落实女干部、女党员发展目标。为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积极向党委提建议。负责年度妇女参政议政情况的收集和统计。
省委宣传部:
加强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的宣传。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新闻媒体宣传计划,宣传女性的作为和成就,改变社会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推动“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组织撰写,制作有利于妇女儿童健康发展的影视、书刊、戏剧作品,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把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协调社会各方面共同促进妇女儿童事业,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必要条件,把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妇女培训教育阵地的建设纳入省及各市州社会发展投资计划。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教育厅:
保障妇女儿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加大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执法力度;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保障适龄儿童入学,控制儿童辍学;提高高中阶段、高等教育在校生中的女性比例;提高妇女终身受教育水平;发展女性成人教育、职业技能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扫除青壮年女性文盲,加强特殊教育和对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的教育。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指导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加强校外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采的教育实践活动。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科技厅:
组织科技人员为妇女儿童生存、发展提供科技服务,促进女科技工作者参与创新、创业,为女科技人才成长创造必要条件,保障女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工作及有关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积极发挥少数民族妇女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注重提高少数民族女干部在干部队伍中的比例,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的健康成长。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民政厅:
扩大妇女民主参与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水平。保障妇女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选举中的合法权益,使女性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成员选举中占有适当名额。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妇女儿童,负责特别贫困妇女、儿童的生活救济工作;做好孤、残儿童,弃婴的收养工作,督促各级各有关单位依法保障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妇女的基本生活。严格执行《婚姻法》,把好婚姻登记关,保护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以社区为中心的服务体系和以扶老助困为主的老年公益福利事业,为妇女儿童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会化服务。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财政厅:
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妇女儿童发展经费的投入,为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提供财力保障。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人事厅:
负责落实干部人事政策。在选拔聘用干部、录用公务员、招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晋升职称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毕业生分配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促进各类妇女人才的成长和合理配置。在各类专业培训和嘉奖工作中,保证女性占一定的比例。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切实维护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中女职工在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和非法使用童工等行为,要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企业在确定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不同收入层次的妇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环境。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高级法院:
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完善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维护妇女儿童人身、财产、婚姻家庭以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检察院: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的控告权、申诉权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环节中侵害妇女儿童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监督,通过运用支持起诉、提起公诉等诉讼手段和提出抗诉、发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公安厅:
依法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残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制、贩毒品犯罪,依法查处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解救受害妇女儿童。惩治、打击家庭暴力行为,降低发案率,提高结案率,为妇女儿童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司法厅:
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全省法制宣传教育的整体规划。做好女性和青少年劳教人员的教养工作;健全法律援助机构,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办实事。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建设厅:
把妇女儿童活动阵地、社会福利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城镇住宅小区建设中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等为妇女儿童服务和就近接受教育的配叁设施的建设规划。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水利厅:
加强水源保护,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积极兴建乡镇饮用供水工程,解决缺水地区人口饮水困难,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支持和鼓励农村妇女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优化生存环境。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农业厅:
协助各级政府做好农村妇女的农业科学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支持和鼓励妇女兴办和参加“生态农业工程”、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建设活动,充分发挥农村妇女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文化厅、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
加强妇女儿童文化设施的规范管理,丰富妇女儿童文化生活。创作反映妇女儿童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文化教育作品;查禁淫秽黄色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禁止在影视、书刊中对妇女形象的侮辱性宣传;出版发行优秀中小学教材,杜绝非法教材、教辅资料流入校园。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卫生厅:
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健康。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健全妇幼保健网络,普及母婴保健知识,大力推行住院分娩,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和干预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做好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提高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降低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保健宣传和教育,提倡男女双方共同参与避孕、节育知识的知情选择,推广安全高效的避孕节育技术,预防意外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加强对外来女性人口的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管理,为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服务。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环境保护局:
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妇女儿童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基本知识普及率,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机制;加大对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妇女儿童生活的环境质量。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体育局:
发展适合妇女儿童的群众性体育运动,开展儿童少年体育达标活动,增强妇女儿童体质,促进女性体育人才的成长。加强社区健身场所的建设,为妇女儿童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扶贫办:
消除妇女贫困,减少贫困妇女数量。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提高城乡贫困妇女的经济收入。加大对小额信贷以及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项目的扶持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的扶持和对贫困地区妇女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带动贫困地区妇女儿童尽快脱贫致富,提高贫困地区妇女儿童的生活水平。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统计局:
负责湖北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制定监测统计指标体系,收集、整理、分析、监测统计数据,形成有关监测报告,为政府及有关部门科学决策和制定工作计划提供依据。对两个规划各项可量化的目标要建立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国家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对统计系统的专职人员要进行培训,提高统计监测质量,做好两个规划监测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
省外办:
加大对外宣传和交流,组织各界妇女代表、优秀少年儿童代表到国外考察、访问,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开阔眼界,增进友谊。进一步扩大对外交往,推进引资、引智工作,促进全省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林业局:
优化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的自然条件,广泛开展全民环境意识教育,动员全民义务植树造林,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发展生态林业,支持和鼓励妇女兴办和参加三八绿色工程活动,为妇女儿童生存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总工会:
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督促三资、私营、乡镇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列入企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团省委:
做好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政府和社会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教育基地和体育场建设,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实践活动,满足中小学生校外生活的需要。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王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妇联:
代表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加强女性教育,提高妇女素质;参与、推动有关部门对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发动妇女积极投身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发挥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履行妇儿工委办公室职责,推动、协调有关部门为省妇女儿童规划的实施创造条件。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科协:
面向妇女儿童开展科普教育,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与方法、弘扬科学精神。针对妇女儿童的特点组织并开展各类科普活动,以开发他们的智力,提高他们的科学素质。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省残疾人联合会: 保护残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保护残疾人的法律法规,提高残疾妇女儿童受教育水平,发展残疾妇女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增强其生存和发展能力。发展残疾儿童康复事业,做好康复工作。进一步完善残疾妇女就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残疾妇女就业服务网络,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负责年度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中,本部门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 |